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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31 来源: 访问:69



为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省民政厅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交纳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会费1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会费15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与建材装备企业,每年会费2000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10000元。

二、交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一)会员单位(包括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下同)在每年5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二)新入会单位在被批准后一个月内交纳。

(三)会员单位在交纳会费时,可用现金、支票直接交纳或汇入本会帐户,也可通过邮局邮寄。

户名/汇款单位: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新合作支行

帐  号:61320109000780

地  址:石家庄市新华路396锦地商务A座1404,邮编:050051

联系电话:秘书处联系人任月0311-66692554

财务联系人贾丽新、张赞莲0311-66692640

(四)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财务处负责会费的管理。

(五)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将开据省财政厅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

三、会费管理

(一)协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二)会费要单列帐户,专储专用。

(三)收取的会员单位的会费,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必须全部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本会的必要费用开支。

(四)协会财务处必须制定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领导,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切实加强会费的管理和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四、其他

(一)个别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给予缓交或适当减免。

(二)根据章程规定,对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本标准与办法经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及教育等;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或由县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 本会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建筑材料及相关的行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建材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五条 入会手续。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需提供有关资料:

(一)团体会员需提供:

1、入会的书面申请;

2、填写“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需要附的证件。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

1、要求入会的书面申请;

2、填写“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3、市级建材(水泥)协会、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本会有关部门的推荐意见书。

第六条 入会审批程序。

(一)本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负责会员入会初审工作。

(二)会员入会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并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向协会反映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三)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可优先优惠获得本会下列服务:

1、产业发展咨询;

2、行业协调;

3、信息及统计资料;

4、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5、行业交流与合作;

6、人才培训与交流;

7、其它服务。

(五)会员可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刊物《河北建材会讯》等材料,也可在《河北建材会讯》、河北建材行业网上进行宣传。

(六)会员可优先获得本会内部发行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河北省建筑材料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承担委托工作;

(三)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且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的程序。

(一)提交退会的书面申请;

(二)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交回会员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201612 月2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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